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印发《“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自治区经信委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职能处室对涉及节能、电力、盐业、煤炭等行业领域从事市场经营的单位进行诚信监管,各职能处室按照“谁管理、谁提报”的原则,将经营主体列入红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红名单”是指涉及节能、电力、盐业、煤炭等行业领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条件包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被政府或部门表彰并获得荣誉称号;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没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等负面信息;没有经营不良产品,没有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其他不良诚信信息。
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期限为1年,并应当对其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黑名单”是指严重违反涉及节能、电力、盐业、煤炭等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失信的经营主体。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自治区级黑名单:因违法、违规从事节能、电力、盐业、煤炭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的;被吊销许可证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通过欺骗或提供不真实、虚假的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1年的,未再发现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列入职能处室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自由裁量基准上限,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