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互网大数据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今天是 2024年 11月 24日 星期日
互网大数据查询系统
部委 您的位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骗取社保待遇拟处2至5倍罚款
2020-12-18 返回列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指出,骗取社保待遇将被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其他通过申请查询方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解除服务协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其中,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二维码
互网大数据查询系统 电话:022-89520000 传真:022-27568000 邮箱:hurenhuxin@163.com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47号416室
Copyright © 2020-2021 互网大数据查询系统 版权所有  津ICP备20200095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