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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诚信守则
2020-12-21 返回列表

一、建立诚信建设制度,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定期进行诚信建设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依照企业资质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转让、不出借、不出卖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过程中不串标、不围标、不低于成本价或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三、依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和派遣监理人员,定期检查监理机构工作,及时处理不诚信和履职不到位的人员。

  四、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不得以索、拿、卡、要等手段向建设方、施工方谋取不当利益,不得采用虚假行为损害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五、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六、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证,按标准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监理全过程各项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及保密工程的相关情况。

  八、不得用虚假资料申报各类奖项、荣誉,不参与非法社团组织的各类评奖等活动。

  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确保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十、自觉践行自律公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

  会员违反本守则的,协会将依据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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