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5〕65号)要求,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企业重点承诺以下内容: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
5.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制作承诺书,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自治区(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自治区(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自治区(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或证照不全的;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纳入自治区(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市(地)和县级管理,依次类推。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方案》的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并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分级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A级、促进B级、激励C级、约束D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宁夏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安全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精神,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落实《备忘录》的各项要求。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7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并依托宁夏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市、县(区)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二)2018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三)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清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内在动力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企业本身,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全面部署。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步骤,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安委办和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定期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四)强化保障确保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