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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有关情
2020-12-21 返回列表

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18年9月28日,我委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举行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产生方式等事宜。

  2018年10月22日,我委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确定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参会人名单的公告,公布了听证部门名单、听证参加人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18年11月8日14:30时,我委组织召开了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会议由市公共交通局吴泽森副局长主持,10名听证参加人(应到11名,实到10名)、2名陈述人参加了会议。听证会上,10名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均一一作出了回应,并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了辩论。通过听证,达到了收集意见、答疑解惑、凝聚共识的预期目标。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指标分值、企业管理、表述调整、保障机制等方面:

  (一)指标分值

  1.建议适当提高保障旅客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考核项分值,譬如:客运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2.建议适当提高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项的考核项分值,对一些严重的行为加重扣分。

  3.部分条款是否设置过重,譬如:第十八条提出的,道路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荣誉表彰”项等得分抵扣,直接列入行业从业失信名单。

  4.建议针对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驾驶员责任的,考虑降低指标分值。

  5.在当前驾驶员流失严重的情况下,扣20分的指标是否过重。

  (二)企业管理

  1.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和“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对于企业惩戒条款是否过重。

  (三)表述调整

  1.建议将“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合并为“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2.建议明确不涉及私隐信息的具体内容,从而保障驾驶员权益。

  (四)保障机制

  1.建议要持续开展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2.群众投诉违规驾驶员的主要渠道及反馈方式。

  3.建议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可以得到嘉奖。

  4.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是否会影响到其正常营运。

  5.如何实现本市、省内及外省驾驶员同等化管理,保证道路客运服务的一致性。

  四、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我委认真研究了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对采纳情况进行了逐条说明(详见附件)。10名听证参加人共提出了14条问题意见,其中答疑解惑方面的问题6条;有效意见建议共8条,采纳5条、不采纳3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委将根据各方意见,抓紧完善方案,加快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报批工作,以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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