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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行业自律公约
2020-12-21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国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进汽车产品质量进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汽车整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三条 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遵循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四条 遵守国家对整车产品公告管理、3C认证、环保认证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不生产不符合标准、法规的产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召回制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主动召回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严格执行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控制产品质量。

  第七条 诚信经营,信守合同,恪守承诺,不搞虚假宣传。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统计制度,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数据,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公平竞争,正当竞争,不以低于成本或低于正常利润水平的低价销售,不以财物、回扣或者其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产品。

  第十条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自主创新,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在国际贸易中,遵守国际公约和竞争规则,维护中国汽车行业的形象。

  第十二条 尊重同行,以诚相待,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会员企业传递有关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组织行业企业开展专项自律工作,组织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处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秘书处检举会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可根据检举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企业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协会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并通过协会会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证明。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协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通过协会会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问题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2012年4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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