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18年第一次修订)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与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各项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及全体会员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 支持实体经济,服务行业发展,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加强市场和政策研究,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战略;促进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三条 完善公司治理,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制衡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五条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专业审慎地从事资产管理、投融资服务及其相关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严格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诚实开展销售推介活动,不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骗取或误导委托人开展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不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真诚合作,相互支持,严禁商业贿赂和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恶意贬损同行,不以恶意争夺客户或项目为目的而聘用其他公司的员工,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九条 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将按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协会于2015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