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国市场研究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为促进市场研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 中国市场研究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客户和被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市场研究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诚信、规范与专业。
第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
第七条 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客户和被访者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和被访者者信息的秘密;不利用客户和被访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和被访者所作承诺无关的活动,不侵犯客户和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拒绝调查有害信息;
(二)不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三)在涉外调查和涉外交往中不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尊严,严守法纪。
(四)发布或传播调查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尽力保证调查数据的技术说明完整性,确保调查信息的合法、真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市场研究业的专业形象。
(五)发包方按时支付正常项目的代理款项,履行发布方的责任和义务。
(六)执行方应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数据采集服务,不弄虚作假,并和发包方密切配合,尽力通过各种技术方法优化项目质量的管理。
(七)执行方应尽力保障数据采集基层工作者,例如兼职人员、访问员等的合法权益,及时按约发放劳务。
(八)对可能违法的调查项目保持高度警惕,例如针对收视率样本户的甄别项目,可能影响国家信息安全的项目等。
第十条 积极践行相关的国家、国际、行业标准、规则与规范,切实保障和协调研究者、客户与被访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不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
第十二条 团结协作,友爱互助,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市场研究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市场研究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市场研究行业科研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市场研究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正当权益,组织实施市场研究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与条款。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将解除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 各成员应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形成舆论压力,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抵制。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我国市场研究行业从业人员如自愿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自愿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