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6项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对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具体服务过程中,《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对于制定该规定的背景,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