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探讨打假维权的新模式,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中国法学会消法学研究会于日前举办了以“创新打假模式”为主题的“第四届3·15打假论坛”。
论坛结合近两年涌现出的六个打假维权典型案例,就我国打假维权新形势和新环境、打假维权公益性诉讼、消费者打假索赔以及打假维权的创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论坛选出的典型案例共涉及三大类,即社团组织公益性打假维权案、消费者依法诉讼索赔打假案和调查公司向政府部门举报制假企业案。
社会组织开创打假维权新模式
促进会通过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又规范了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
近几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接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如举报江苏宗申、浙江钱江等著名三轮车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2017年11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先后对上述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了系列公益性诉讼,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在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浙江钱江摩托车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责令下属公司全面停止超标产品生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同时,与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积极沟通,保证不再生产和销售。鉴于被告方态度积极、整改到位,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认为对其诉讼达到了公益性目的,决定予以谅解。今年4月25日,在相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正三轮摩托车诉讼达成了和解。事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给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函,充分肯定了本次诉讼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并表示会积极整改,促进企业自律和规范经营。
对于如何看待这起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对钱江摩托提起的公益诉讼,我国消法起草人之一、法学专家河山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之前也揭露过某些厂商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存在车身超长等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行为。此后一些打假人也购买过这种摩托车并且依法获得了赔偿,但一些企业违规生产超标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风气并没有刹住。即使是后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加入到公益诉讼中来,行业中生产违规车的现象仍在蔓延。
“在此案例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以法人身份购买了钱江的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最后通过司法途径达到了让当事企业承诺停止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车辆的目的,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促进会通过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身份参与诉讼,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又规范了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局限性,是对我国公益诉讼的一次创新探索和突破,为广大社会组织开展打假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开辟了社会组织服务打假维权的新模式,无疑将对扭转整个行业的违规现象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河山说道。
部分“职业打假”未获法院支持
国家司法层面明确认可了知假买假者在食品、药品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引发了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也对其他商品领域的审判实践产生了影响。
关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不是消费行为的问题,已经在社会各界争论了多年。自1995年“王海打假案”以来,“知假买假”逐渐演变为一类备受关注的社会和法律现象,并呈现出了职业化发展的态势。但无论是审判实务工作者还是法律学术界,一直都在“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上存有重大分歧,支持和反对者都不少。
在太原市消费者邢志红诉小鸟车业公司生产销售违反质量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中,被告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81号函”提出在食品和药品之外进行的知假买假,法院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为由提出了抗辩。该函件是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公厅的,是就阳国秀等人大代表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其中提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本院对该函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疑义,但该函件仅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消费者)购买涉案电动车是为了进行转卖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即使原告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做出限制性规定,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关于原告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另一起由民间社会调查公司发起的诉讼中,2016年12月,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家环保部举报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违反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的轻卡汽车产品。主要问题是:上述两家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5年初,国家实施第三阶段、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期间,大量生产销售以“国二”排放标准冒充“国三、国四”排放标准的假冒套牌发动机,其提供所有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所标示的“排放标准”参数均为虚假标注,涉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重违反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我国的环境污染和公众利益造成了危害。
该举报得到了国家环保部的高度重视。2017年12月29日,环保部根据对违法汽车产量及其销售案值等信息的调查结果,分别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出巨额罚单,两公司合计罚款近3800万元,被业界称为“雷霆罚单”,在行业内引起了强烈震动。
“职业打假”合法性仍存争议
论坛主办方表示,此次选取的部分案例,有的是“食品知假买假”,有的是“非食品知假买假”,相关法院以判决形式支持了“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的观点。不论是法院的判决内容,还是诉讼所达到的效果,均肯定了职业打假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即能够对净化市场、遏制制假售假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论坛之所以把这些案例确定为典型案例,在于这些案例的创新性和司法判决的突破性,同时并不回避近些年各界舆论对社会力量打假相关热点问题的争议与质疑。
苏州中院日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消费领域的维权案件涉及内容已从传统日用商品延伸至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银行(金融)服务、短信服务、汽车质量、美容服务、教育等新型消费样态,知假买假者成为了主要群体。打假案件原告人员呈现出家族化、团队化、地域化、专业化的特点。苏州中院在对2015、2016年两年受理的案件统计分析时发现,维权主体中90%以上为知假买假者或其亲属,打假的对象主要针对履行能力较强的品牌商户、大型商业体、网络购物平台,案件涉及购买商品的数量亦超出一般日常需求,诉讼成为了知假买假者牟利的一种手段。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81号函”中所提出的:“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有业内专家对此表示,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虽然已成为司法界目前的趋势,但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职业打假人尽管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一般也不宜认为涉嫌违法。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可能不纯,部分法院的判决虽有限制“职业打假行为”的个别判例,但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并没有直接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法。
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具体区分处理,在消费者比较敏感的食品、药品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还是应该重视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