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水利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相关标准;
(二)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
(三)水利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相关标准;
(四)水利行业试验、实验、量测、检测、检验相关标准;
(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相关标准;
(六)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标准;
(七)水利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相关标准;
(八)其他涉水领域相关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理事会是协会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标准管理工作;
(二)批准标准发布;
(三)研究决定标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按标准体系组建相应类别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工作。委员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由工程协会相关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每类委员会设7-11人;
(二)每个理事单位限推荐1名委员,理事单位推荐的委员最多可参加两个类别的委员会;
(三)行业有关专家可参加两个以上类别的委员会;
(四)委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建各类标准审查委员会;
(二)批准标准立项;
(三)组织标准编制、发布、宣贯和复审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标准归档、企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协会标准申请单位应为工程协会会员单位,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标准初稿。
第七条 由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委员会审查,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的,由秘书处批准立项。
第八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工程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标准,由秘书处与主编单位签订《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经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秘书处批准。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工程协会提出的立项申请,由工程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工程协会指定主编单位。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二)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三)负责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
(四)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秘书处,由秘书处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
第五章 审查
第十六条 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和收集审查意见。委员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完成审查后,由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赞同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秘书处从相应类别委员中选取7-11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二)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行审查程序。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条 报批稿经工程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由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由标准代号T、工程协会代号CWEA、类别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类别号为:管理类—A、服务类—B、评价类—C、方法类—D、技术类—E;
(二)编号格式为:T/工程协会代号、类别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三)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为批准后的发布年号。
第二十二条 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
(一)工程协会会员可无偿使用标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纸质或电子版标准;
(二)非会员单位使用协会标准应取得工程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工程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 快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快速程序的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二)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三)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一)会员单位提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二)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第八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标准的名称、技术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5),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予以撤销。
第九章 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由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拟定复审标准清单,分别与原主编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复审意见;
(二)复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秘书处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秘书处作为修订标准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新批准的年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