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行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标准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汇集会员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成果,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四条 工程协会理事会负责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工程协会组建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审查、审定标准;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协会制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方法类、技术类等。
第六条 协会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应:
(一)突出水利特色;
(二)反映技术创新;
(三)适应市场需求;
(四)体现行业自律;
(五)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八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标准立项:
(一)会员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二)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
第十条 协会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并对标准的规范性、准确性、实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发布。标准编号规则由工程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工程协会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或审查。
第十三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协会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
协会标准涉及专利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秘书处批准变更的申请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批准发布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修订的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第十六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筹措,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供支持。必要时,工程协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标准实施与推广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使用协会标准,工程协会会员有推广使用协会标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工程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协会实施激励机制,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程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协会鼓励会员参与标准的制定、推广和使用工作,指导会员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协会对标准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接受企业标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版权和解释权归工程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工程协会制定和发布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